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10-19 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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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应在什么时候扣除?
企业员工的工资倒底什么时候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浙江省国税局和浙江省地税在回答企业的提问时,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浙国税:“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地税:“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很明显浙江省地税局在回答时,混淆了发生和支付两个不同的概念。
那么,哪个部门的理解更符合所得税法的精神呢?
我们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
《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发生”显然是权责发生制的发生。即实际发生在会计处理上表现为正确计提。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工资应当在支付时扣除。
《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这句话里前面说“发生”后面说“支付”前后似乎是矛盾的。如何理解呢?
我们再看看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笔者认为税法对工资的扣除首先强调“发生”这是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然后《条例》中又提出“支付”的概念,这实际是提出工资的有效凭证问题。因为工资的计提,与利息、租金等费用有很大不同,它依据的是企业内部证据,**律层面来说,证明效力太差,因而直接以计提数扣除明显存在凭证不充分的问题、还有其数据真实性问题。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发放了纳税年度计提的工资,则其凭证充分性和数据真实均问题均已解决。
因此,浙江省国税局对税法理解是正确的。该局对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来说,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 本帖最后由 zgl1088 于 2011-6-22 16:4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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