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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文解读暨房产新政研讨讲义
一、新文件的执行时间问题。
问题1: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文件,2009年才颁布合法么?
这样的文件引起了业界的纷纷批评,于是3月19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实际效果是一样的,总之只要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税务事项都要按照新31号文件来执行。
问:这样做有好处么? (计税毛利率降低)
问题2: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文件,2009年颁布,是否影响我们企业的纳税?
季度预缴(国税发【2008】44号、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
结论:季度预缴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利润来纳税,一般事项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而31号文件主要是对汇算清缴而言,因此晚出台不会影响实际纳税。
实际上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是一个针对年度汇算清缴的文件,所有的税法都是针对汇算清缴的。其理念在于“纳税调整”的理念!
专题1:纳税调整的理念
(一)有税法规定,会计服从税法。(注意不能只在调增的时候会计服从税法)
例如: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财企【2003】61号文件)会计折旧8年,税收按照最低折旧年限5年是否可行?
(二)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记录。(所以有大量的纳税调减转回事项,如资产的计税基础等)
1、权益法合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2、非货币性交换的资产;3、提过减值资产的处置等。
(三)没有税法明确规定,会计制度构成税法的组成体系。(为了降低税法遵从成本,税法要同会计不断协调)所以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要找会计制度去协调。
(四)新申报表体现了纳税调整的理念,有利于减少税法遵从成本。
1、预缴申报表的设计。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利润缴税,因此新31号文件几乎用不到。
实际利润额=①利润总额—②以前年度亏损—③免税收入+④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
2、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现了完全的纳税调整理念。
- ①
1994年申报表:间接法 - 基本上按照会计利润,调整项目很少。
- ② 1998年申报表:直接法
- 学习美国的先进经验,在申报表中直接计算计税收入与计税费用,但是加大了税收的遵从成本。
- ③ 2006年申报表:直接法+间接法(展示申报表)
- 收入是计税口径的税收收入;扣除项目是会计口径的成本,再加减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由于收入项目为税收口径,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仍然很高。(开始对地产企业特殊设计)
- ④2008版申报表:完全的间接法。
- 新申报表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一栏式调整项目(附表3)来确认。
----展示申报表。
二、学习31号文件,防范税收风险。
- 问题1:季度纳税申报少缴税款,是否能定性为偷税?
- 国税函发[1996]008号、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
- 问题2:年度纳税申报少缴税款,是否可能定性为偷税?
- ☆
2008年的稽查形势。
☆
2009年度税收任务全面吃紧。(经济形势、减税政策
☆
联想1998年的税收形势。(税务所税源、财政部长的眼泪)------向过去要税源,向稽查要税源。(国税发[2008]112号文件)
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对2009年的税收稽查风险将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学习新31号文必须要结合防范税务稽查风险来学习。
学习新文件的必要性:1、政策复杂;2、税收任务形势不好
- 专题二:税务稽查面临的法律责任
- (一)税务稽查的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
- 1、虚开发票
7.26案件、雷霆一号 - 2、骗取出口退税
葆祥公司骗税案、利剑二号案件 - 3、偷税
- 4、一般税收违法
- (二)《刑法》第7修正案
(和谐社会,还是加重责任?) - 偷税罪改为了逃避纳税义务罪!拿钱可以买罪。
- (三)特别纳税调整与一般税收违法的区别?
- 1、广东白云山制药股份公司案例(是否加征滞纳金、某地产公司的特别纳税调整、启动程序)(国税发【2004】143号规程、国税发【2009】2号)
- 2、纳爱斯遭遇税收门
- 3、古井贡事件
专题三:地产企业的常用避税措施
(一)利用关联建筑公司多开发票,加大成本。
(二)在国内设立咨询公司、设计公司,多列费用。
(三)在国外设立设计公司加大成本。尤其是香港等地。
(四)设立关联的新办商业企业,运用甲方供材以加大成本。 (周正毅融资
)
(五)设立关联的代理公司,进行流程再造。国税发[1995]76号文件
(六)设立关联的装饰公司,销售精装修房的筹划。(国税函[1998]53号、财税【2006】144号文件)
(七)地产企业完工后,设立销售公司,分解收入,降低增值率。
建立了很多避税链公司,财务可能都在一间办公室。(八大公司共聚一堂)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之前世今生
一、内资企业
(一)1994-2003年
从94税改到03年。这一阶段并没有完全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税收原则。事实上,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完全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没有量体裁衣的税收政策,等于国家放弃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追索,形成了其“经济的巨人,纳税的侏儒”!
思考:为什么偏偏在1994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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