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8-8-29 1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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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前世与今生
一、内资企业
(一)1994-2003年
从94税改到03年。这一阶段并没有完全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税收原则。事实上,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完全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没有量体裁衣的税收政策,等于国家放弃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追索,形成了其“经济的巨人,纳税的侏儒”!
思考:为什么偏偏在1994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1993年进行了会计制度改革? 联系新会计准则。
一、内资企业
(二)2003-2006年
2003年制订了国税发〔2003]83号文件,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制订了企业所得税政策。
本政策参照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对内资企业的预售收入开始征税,是最核心的规定。该文件的发布,有力的加强了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稽查。
该文件的缺陷?(没有完工标准,致使销售收入都停留在预售阶段)
(三)2006-2008年
83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在税务系统强调精细化管理的大前提下,国家税务总局与时俱进,于2006年制定了31号文件,号称“剑指地产偷税黑洞”,但是31号文件一些提法仍然有不完善之嫌!
31号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对地产业税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地产业税收来说,怎么形容31号文件的重要性也为过!message
二、外资企业
(一)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
首先提出了预售收入征税的概念,房地产业所得税政策同其他企业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应该说外资企业税收的理念领先一步,一直到八年以后的2003年,内资企业才提出预售收入征税的概念。(对外资企业做地产的限制性规定)
(二)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
142号文件使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但是随着31号文件的颁布,内资房地产税收政策更加详细明确,内外资差异增大。除了一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外,房地产企业还有其特殊的差异。
鲜明的特点是按照项目征税!
三、新所得税法(九九归一)
(一)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季度预缴)
(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年末纳税申报)
房地产税收核心(预售收入与完工标准的税务处理)
1、2003年以前,无完工标准,也无预售规定。
2、2003-2006,有预售收入规定,无完工标准。
3、现行政策:既有预售收入规定,也有完工标准。
但是完工标准比较提前,造成了现行税制的很多问题。
四、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变迁。
1、 2、《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3、财税【1995】48号(明确)
4、国税函发【1995】110号(宣传提纲:利息)
5、国税函【1999】112号(广西:滚动开发:占地面积法)
6、国税函【2000】687号(广西)
7、财税【2006】21号
8、财税【2006】141号
9、国税函【2007】645号(半截子工程)
10、国税发【2006】187号
11、国税发【2007】132号
12、国税发【2009】91号
13、国税发[2010]53号14、国税函[2010]220号
[ 本帖最后由 银丝面 于 2011-5-13 16:5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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