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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2009年31号文的预提工程款的争议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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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5-9 16:34: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现在企业在实务中有两种争议:
1.合同金额100万,已经付款并取得发票80万,尚未支付20万,未办理结算,根据31号文不超过合同金额10%,80+10=90万进入成本.
2.合同金额100万,已经付款并取得发票80万,尚未支付20万,未办理结算,根据31号文不超过合同金额10%,100+10=110万进入成本.
第一种做法很好理解.
第二种做法的理解是有充分资料证明合同金额为110万,因此预提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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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1-5-9 16:58:19 |只看该作者
    这个其实并没有歧义
    这个可以理解为已取得成本发票金额+总包合同*10%,当然这个10%也是需要你出具证明材料的

    2的计算中,也应该是90万,尚未支付也可以说是尚未取得发票的20万元仍然不可以列支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9-2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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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1-5-9 19:58:10 |只看该作者
    以理解为已取得成本发票金额+总包合同*10%,当然这个10%也是需要你出具证明材料的

    2的计算中,也应该是90万,尚未支付也可以说是尚未取得发票的20万元仍然不可以列支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10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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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11-5-10 10:16:03 |只看该作者
    2种方法不可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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