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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关于餐饮业中职工餐的费用确定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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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0 22:11: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公司帐面上的职工餐进入员工应付福利费,但未计入收入,需要补交职工餐的营业收入,请问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餐饮企业的职工餐,是餐饮企业的员工(厨师)为本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040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本单位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应该不属于征收范围的。
  餐饮企业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不是销售货物的,其员工为本单位职工提供餐饮劳务,应该属于上述不征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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