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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税中望月分析利润分配前后转让股权纳税影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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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4-12 09:23: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创>利润分配前后转让股权对各方利益有影响
    作者:樊剑英 宋扬日期:2011-04-08来源:中国税网



    案例

      天晶房地产公司境外股东A企业计划按溢价1.8倍转让100%股权,其中40%拟转让给境外B企业,60%股权拟转让给境内C企业。已知天晶房地产公司资产总额50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0万元,实收资本12000万元,留存收益8000万元,其中2008年前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天晶房地产公司的利润分配与否对于A企业股权转让有影响呢?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其股权转让所得公式如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但是,非居企业股权转让时,其被投资企业如有未能分配的利润和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因此,正常转让情况下,境外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2000×1.8-12000=9600(万元),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60万元,净收益9600-960=864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天晶房地产公司来说,既包含2008年前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也包含2008年之后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若股权转让成功后,天晶房地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则境外B企业应纳所得税(8000-5000)×40%×10%=120(万元),相当于综合股权受让成本为(12000×1.8-8000)×40%+120=5560(万元);C企业为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权受让成本为(12000×1.8-8000)×60%=8160(万元)。

      如果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对于转让双方来说也会有不同的变化。转让前分配2008年前利润5000万元,转让后分配利润3000万元。则境外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2000×1.8-5000)-12000=4600(万元)。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60万元,净收益4600-460+5000=9140(万元)。B企业支付股权受让成本为(12000×1.8-5000)×40%-(3000×40%)×(1-10%)=5,560(万元);C企业股权受让成本为(12000×1.8-5,000)×60%-3000×60%=8160(万元)。

      如果转让前分配8000万元利润后再行转让股权。则境外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2000×1.8-8000)-12000=1600(万元)。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60万元,同样分配利润要支付所得税300万元,净收益1600-160+8000-300=9140(万元)。境外B企业支付股权受让成本为(12000×1.8-8000)×40%=5440(万元);境内C企业股权受让成本为(12000×1.8-8000)×60%=8160(万元)。

      从上述三种转让方式分析中可以看出,无论天晶房地产公司在股权转让前还是转让后分配利润,对于境内股权受让方C企业均无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境外股权受让方B企业,由于2008年后利润分配应纳所得税额的转嫁性,可以节省支出5560-5440=120(万元);对于股权转让方A企业来说,分配利润后再转让股权能够增加净收益9140-8640=500(万元)。因此,选择利润分配完毕再行转让股权,兼顾了相关各方利益,应当是各方均能够接受的股权转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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