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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在异地施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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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3-22 09:47: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有项目在异地施工,有办外出经营许可证,按税法企业所得税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征收,可在是工地开票时仍收了企业所得税,还要求收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政策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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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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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1-3-22 12:16:52 |只看该作者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3409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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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表于 2011-3-22 12:18:04 |只看该作者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了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地税发[2003]27号)第四条规定:“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建筑安装企业、个人和全伙从事建筑安装的业主以及实行各类形式承包的建安工程一律按工程总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统一按工程总收入依2%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宿迁地方税务局也有规定,外地来宿迁从事建筑安装的开票申请人,一律在开票时按1%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进行纳税清算。但开票申请人能证明财务制度健全或能够提供开票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为公司员工,项目收入、成本纳入公司核算,项目所得归公司所有的证明,则开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关于上述到异地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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