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5-2-10 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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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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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实际上299号文件和31号文件是概念的偷梁换柱,实际增加了企业的日常现金流的负担,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力度(我公司项目所在市国地税房地产严重缺税,亏空的利害)相信楼主的这段解疑释网上转贴过来的。
文中答复到“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这里面所说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实际上是以一个利润率的概念将费用税金包含了进去,而以前的31号文件是毛利率,毛利率实际是收入-成本,还可以扣费用,税金及以前年亏损。如果你自己看了新的299号文件会发现他们基本上就是将毛利率换成利润率再加上了对于完工产品的处理,即: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预售房款收入*预计利润率*25%±(当期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收入的实际利润与其预计利润的差额)*25%。
税务局说一致实际上是套用了一个我们以前很熟悉的核定利润率的概念(核定征收企业的朋友们应该很了解)将期间费用及税金都给你定死了,也就是说你费用再怎么高,我反正就是一个抵扣比例给你,你先帮我把税钱交进来,年底再算。
以上是我对2个文件的看法~~请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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