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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4: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转自:财=考=网)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可能会发生到期前将该金融资产予以处置或重分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表明企业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或在借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后续计量。
①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1
②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③利息调整=①-②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收到的利息-收回的本金-减值损失
借:应收利息(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或在贷方)
贷:投资收益
债券持有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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