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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7:0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一致)。
2、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并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4、如果包装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除外),此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要折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一样)
5、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啤酒、黄酒,因为他们是从量的问题,押金没影响)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6、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转自:(财 考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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