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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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了由法人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与原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确定的独立核算原则存在本质区别。新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纳税人的变化,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同的确认方式。旧税法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强调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下设多个独立核算单位,应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核算的实质是计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时,不考虑法人内部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的经济往来,由法人统一核算对外形成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各类事项一并计算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带来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变化及区域经济的平衡分配问题,针对法人制中存在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等情况,国家先后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等多个文件,强调在法人统一核算的基础上,对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在总分机构间分配入库的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统一核算”原则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由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进一步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此可见,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统一由总机构计算所得税,是为了解决区域分配问题,符合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才按规定方式就地预缴税款,二级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是就地预缴税款的必要条件。
如,A企业为2003年在北京成立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在2004年~2006年下设3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上海分公司A1、深圳分公司A2、西宁分公司A3。根据2007年、2008年A企业及各分支机构的各项指标计算应纳税所得。
1、2007年度A企业及各分支机构的各项指标(见文尾表格)。
由于上海分公司A1、深圳分公司A2、西宁分公司A3都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2007年度依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北京总公司及3家分公司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
A企业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500-800-300+100-80=420(万元);
上海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300-120-70+5=115(万元);
深圳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200-50+10-6=254(万元);
西宁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30-80-30+2=22(万元)。
2、假设2008年度A企业及各分支机构的各项指标不变。
由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由A企业总公司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家分支机构不再单独核算各项指标。
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430-1200-450+117-86=811(万元)。
作者:毕晓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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