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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对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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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4:36: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811我国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有新的规定,我们必须学习新企业所得税,以此来面对新形势下外出建筑的财务核算。
下边我据引一些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25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据部分基层单位反映,目前在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些省(市)税务机关对我省外出施工且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就地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了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进度;二是部分外地来我省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没有及时回原地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出现了管理漏洞。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所得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内确定。

    二、对省内跨市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地地税机关可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在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这是我查询到的第一个省份对于外出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关于纳税地点问题的细则规定。这个规定与以前我们的所得税有很大分别,就是关于就地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关于这个河北省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通知的规定,我将引入一些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及行政法的相关原则进行分析。
这时候我们引入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规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
(此文件篇幅较多,我只是引入相关条款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看到的是这个暂行办法的主题就是: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这句话是这个暂行办法的灵魂性的指导,对下述引入的相关条款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关于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这是总的指导思想。
我们关注的是不具有法人机构的项目部如何的一个税收征管方式,下边将引入很多相关条款。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根据上述引入条款可以看到作为项目部一级别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应该在当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方式则应该按照第二十条规定进行。
这时候我们返回来看河北省的冀地税函{2007}255号文件就容易发现问题了
问题一:关于时效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生效日期是2008310,但是河北省的这个冀地税函{2007}255号发布日期是2007年十一月一日,执行日期应该是默认的新企业所得税有效时间200811
从时效上我们可以看到河北省发布这个规定冀地税函{2007}255号的时候先于国税发【200828号,这明显的看到河北省想极力尽早扩大自己税源的期望。然而他其中的规定却与国税发【200828号相关规定有差距。这个差距在下一个问题进行阐述。
问题二:国税发【200828号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意思是,项目部一级别机构在当地进行的是预缴行为,然而冀地税函{2007}255号的文件中定的却是“就地定率征收”。这二者之间概念明显有很大差距,一个预缴,一个定率征收。所以冀地税函{2007}255号的这个就地定率征收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的某些术语有冲突,按照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相关法学概念,冀地税函{2007}255号文件应该无效。
问题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第二章与第三章明确了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之间所得税征管的一些具体规定,但是冀地税函{2007}255号文件却没有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或者可以说,冀地税函{2007}255号文件文件严重违背了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
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看到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由于出台时间先于国家规定,以致在很多条款及术语上明显抵触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这个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判以无效。
但是从行政法的原则我们作为项目部一级别的单位如果在河北省遇到地税局执行这个文件,我们必须先行按照河北省地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属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支配性的特征体现),然后我们再对其中相关文件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最好进行行政复议,因为你所针对的是冀地税函{2007}255号文件的规定,这是个抽象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既审核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会审核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是行政诉讼却只是审核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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