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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的售楼处、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是计入开发成本呢还是计入期间费用?如果计入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1
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的售楼处、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理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可以这样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扣除规定是不一样的:
1、临时样板房、临时售楼厅其建造费和装修费,作为所得税扣除要求会计上处理作开发成本中列支。而土地增值税扣除规定不作1+2项目中进行扣除,而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2、建造用于销售的工程中的临时样板房、售楼处建造费(临时样板房或售楼处,以后出售),所得税处理上也作为开发成本,随同完工产品出售结转销售成本。土地增值税上由于建造及装修的临时售楼处利用了会所等设施,临时样板房以后也作为完工产品出售,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进行扣除,并可加计扣除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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