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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如何理解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20 22:15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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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5-28 16:25: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一般房地产新办企业前二三年都是没收入的请问这个如何理解

    例如:一个企业2007年至2010年开发一个楼盘这段期间还没任何收入,共计亏损100万(其中业务接待费50万,管理费用50万);2011年收入200万,成本费用共150万,盈利50万,请问2011这一年是不是不用交所得税?还有07年到2010年还有亏损的50万还能结转到2012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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