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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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下发后,不断有企业向12366打电话咨询房地产开发业务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及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事宜。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12366咨询员将这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向纳税人进行了解答。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以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对房地产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了特殊规定。即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此外,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待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因此,只有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年。广告费的扣除情况分两种,新办企业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在3个纳税年度内结转,但是新办企业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后发生的广告费和非新办企业的广告费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即可以无限期结转。
再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国税发〔2006〕31号文件都有具体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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