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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法新旧差异比较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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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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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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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13 13:05: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但没有明确与上述两项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其它规章是否同时废止。
          新企业所得税法共计60条,仅为原则性规定,所以法令公布后,很多问题都存在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明确与原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事项,并就社会重点关注的税前费用扣除、涉外企业优惠、关联交易、等内容进行全面阐述。
          如何充分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解读,都是摆在企业面前急需要解决的难题。现将我所了解的知识对新旧企业所得税的不同进行了大致分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中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指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指旧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指旧企业所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的规定。

           第一单元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税纳税扣除项目之差异比较
    1、对于工资支出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2、对于福利费支出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70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它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三)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的2%,14%,1.5%。计算扣除。

    3、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规定
      —从旧法的3%变成了12%;
    —公益性捐赠标准的判断基数从旧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了年度会计利润;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务税务总局1995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上述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4、对于广告费支出规定
    —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旧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统一的15%的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它支出。”因此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单据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同时第四十一条对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了条件限制。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5、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
    —业务招待费从旧法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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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0-12-13 13:06:20 |只看该作者
    6、对资产的税务处理扣除具体规定及具体扣除范围及标准
    ——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5年改为3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固定资产残值率的规定-残值率由企业合理确定,取消不低于10%,5%的规定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由可增加资产原值变为一律作为长期待摊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三)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一)     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 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二单元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税纳税优惠项目之差异比较

    取消的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减半
    2.先进技术企业减半
    3.再投资退税
    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增加的优惠

    1、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  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 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关联方之间发生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

    4、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征税。
    (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按90%收入計算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定並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主要原材料,是指利用的資源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比例不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規定標準的原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6、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投资额10%抵免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执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并补缴已抵免税款。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执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并补缴已抵免税款。

    7、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按200%扣除残疾人员是经认定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

    8、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9、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征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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