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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认识的三个误区
时间:2007.07.20作者:赵实 来源:中国税网
误区之一:将税收法律公平等同于税收事实公平。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税收法律公平。其显著标志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的统一,从而在法律上赋予了内资、外资企业纳税人公平的权利。然而,这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则上的公平,它并不意味着从此以后内资、外资企业在税收事实结果上就完全公平了。
实际上,从以往的事实和经验看,受经济指标论英雄的片面政绩观诱导和个人利益驱动,一些地方政府可能还会采用一些手段,使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具体表现为:其一,一些地区很可能通过变通的政策,继续采用提高财政返还比例的方法,使外资企业获得超国民待遇。其二,还有一些地区可能不惜拼地价,通过超低的土地价格来吸引外资,使其获得超国民待遇。这种区域间的低水平让利竞赛,不仅造成了地方土地资源的不经济使用和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会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其三,有些地方一味地强调重点保护,使外资企业通过享受制度保护来获得超国民待遇。例如,一些地方只要遇到投资商就积极运作,视项目审批论证如儿戏,甚至一起弄虚作假,盲目上马不合格项目。
实现内资、外资企业税收事实公平,主要依赖于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建立新型的领导干部考评体系。政府部门应逐步淡化招商职能,鼓励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招商,形成影响广泛、布局合理、高效协调的招商网络。在干部使用和招商引资的考核中注重质量和实绩,防止虚假和浮夸。
误区之二:将名义税收负担等同于实际税收负担。
这次税改,名义税率由原来的33%下降到25%.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税收负担可以分为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名义税负是纳税人按法定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的应纳税额,实际税负是纳税人实纳税额。多数情况下,两者存在着差距。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缩小了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的差距,但两者并非完全相等。而且减负是指宏观意义上的名义税负减轻,对微观意义上的具体纳税人而言,其实际税负是否减轻还有待于实践检验。
税收负担除了受名义税率的影响外,还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征管水平高低的制约。要减轻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还要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实现精细化管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误区之三:
[ 本帖最后由 许仙 于 2008-5-25 16:3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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