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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市房地产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也就是外商投资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内资企业的“房产税”。现在一个外商投资企业从2008年10月开始建设厂房,预计2009年3月竣工,原“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是否还能适用该企业?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已经明确: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建厂房预计2009年3月竣工,应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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