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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 掌握新税法 掌握最近纳税筹划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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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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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5-25 16:21: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掌握新税法 掌握最近纳税筹划点
    纳税人的定义
        根据新税法,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意味着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亦不将再被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将由其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来确定的。结合企业注册设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标准,新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然而,新税法本身没有详细说明应如何认定一个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因此须关注:
        1.对于那些已通过注册境外离岸公司来控制其境内企业的内资企业(也被称作“返程投资”的企业),须考虑这些离岸公司是否将会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从而被认定为按新税法需要在中国纳税的居民企业。
        2.对于那些在中国境外没有实体存在的注册于外国的企业,须考虑是否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3.对于那些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他们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7年后由其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我们预期届时将由于纳税地点的变化,造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变化。国家可能会制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方法,来弥补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此政策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政府也可有财政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的合并。
        应纳税收入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纳税,包括:
        1.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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