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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与配套法规高峰论坛实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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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5-25 16:19: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相关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为了科学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制度创新和理论发展;深入研究新法实施问题;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制定提出立法建议,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决定联合主办此次高峰论坛。
    主要嘉宾:
       
    施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  徐显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高培勇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  李万甫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家林 财政部条法司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  许传玺 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施正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古以时宜则法宜,法相宜则事有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积极吸纳国内外法人税制建设和改革经验基础上,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堪称是一个中国特色兼中国特色和国际主流税制文明的现代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按照身份为标准的双轨制税收立法结束的标志。被誉为中国税制走上成熟的里程碑,而新税法所蕴含和昭示的统一法律,公平税负、完善税制、促进发展的立法精神,必将为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并将对加强我国财税法制建设,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目前,社会各界正在学习这部重要的法律,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条文较为原则,很多具体制度、政策措施和操作规则,必须通过配套法规来制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授权规定,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实施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因此,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问题,制定好相关配套法规,对这部重要法律的有效实施意义重大。


    主持人: 中国政法大学倡议和主办,并得到德新会计事务所和中国税网大力支持的这次高峰论坛,其主旨和意义就要在配套法规制定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起草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交流和表达的平台,科学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制度创新和理论发展,深入研讨配套法规制定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设性的立法和政策建议,推进高质量的配套法规早日出台。
      这里有两点需要我们特别的予以关注。一是税法的实施问题,土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长期以来,我们对税法的执行和适用问题没有予以足够的认识,减损了税法的制度功效。因此,研究和解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问题,建立新税法有效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应该引起重视。例如,我们必须结合税收征纳的实际,在配套法规当中对税收优惠和税收扣除的实用范围,认定标准,审查程序等做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否则,可能出现假高新技术企业泛滥和税前混乱等问题。又比如考虑税务人执法素质的现状,在配套法规中对适用条件和遵循程序和监督检查等作出详细规定。否则,执法人员就可能滥用特别纳税调整权,侵犯纳税人的权利。


    主持人: 二是税法的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问题。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和最主要的直接税,其税负的高低和税制的公平性直接涉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关系到不同企业的税收公平的问题,两级不同地方政府和不同部门内外资企业的利益诉求,充分表明财税法律是典型的利益分配和平衡法。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在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过程中,应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和公民的意见。
      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中实行开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已逐渐成为一种潮流,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在今年的5月份发布了公开征求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建议的公告,又比如今年的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发文公开征集税收征管法税收意见。因此,推动财税立法的政策制定的公正、透明、科学化,积极反映公众利益诉求,学术界、纳税人和新闻界的法定权利,也是我们的社会责任。我们认为,为了建立公平税制,协调各方利益,保护纳税人的民主立法权和监督权,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了解尊重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愿,提高财税决策机制的透明度,推进财税立法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以提升中国税制的竞争力,实现税收两法之制。
      我们这次论坛重要的内容,就是深入的研讨,形成对配套法规指定的系统意见和具体建议,我们相信在各位领导和各位代表的支持和参与下,本次论坛将成为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财税法规和政策制定的研讨会。其研讨成果将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和配套法规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主持人: 下面我很荣幸介绍出席今天论坛的领导和嘉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中国税务协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以高培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财政部条法司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王家林;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汤贡亮;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许传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税务进修学院原院长、北京大学兼职教授涂龙力;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廖益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功仁;上海市财税法学会总干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院教授陈少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财税金融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主管合伙人吴嘉原。出席今天论坛的还有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学杂志社、中国税务报、北京日报等20多家媒体的新闻工作者。


    主持人: 在此我谨代表主办方对各位领导、嘉宾、代表的莅临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有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校长讲话。


    徐显明: 刚才正文老师已经作了一个很好的开场白,作为主办方的法人代表,我出席今天的会议,主要目的是两个:一是表达欢迎之情,对所有的嘉宾、所有的老师、包括参与这次会议的同学表示欢迎和感谢。二是我想对大家推介一下,中国政法大学的中美法学院,这个学院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那么只有在政法大学可以设立,其他学校可能或者是没有必要设立,或者是基于其他原因不会设的。政法大学为什么要设立一个中美法学,我们研究西方的法系,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而英美法系现在最高的代表还是美国法,当然大陆法系现在最高的代表应该是德国法,所以中国政法大学相应设立了中美法学院和中德法学院,我们目的是使这两个学院成为研究这两大法系的,在中国的两个中心。中美法学院是2002年成立,我们是为一批留学美国名校而有志于回到大陆、回到中国、回到祖国,把自己的所学献给民族的这些学子们量身打造的一个学院,这个学院现在的代表是许传玺教授,而在这个群体里面不乏学术造诣年轻的学子。


    徐显明: 今年3月16日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以后,学院的崔微老师有一个很好的提议,法律通过了,法律怎样实施,应该是我们现在面临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在他的研究领域里面发现我们《企业所得税法》和国际上通行的规则还有一些差异,怎么消除这些差异,有必要进行研讨,所以他提议搞这样一次活动。但是这个活动是在许传玺院长的大力支持下,这个倡议又得到了学校的整个肯定和支持。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我们开这样一个会议。
      我说这个起由目的是告诉大家,在这个学院有12位来自美国各个学校获得最高学位的学者,他们在这些领域里面都有一些自己独特的造诣。所以,这个学院我想在中美比较研究,甚至说中西比较研究上,将会发挥非常大的作用,这个作用对推动我们推动整个国家政策进步、法制昌明都会起到一个历史性的作用。我是说不要忘记了我们这儿有这样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做着一个其他的人或者其他的学院不能替代的工作,这是我做的一个简单的介绍。


    徐显明: 从刚才施老师的开场白里面,我获得了一点启发。我的专业是理论法系,我最早是从事法律史的研究,而理论法学关注的可能是更宏观,作为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委员,我也参与了这部法的一些职务性的工作,当然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我不可能发表专业性质这样的意见。但是,我是积极的推动这部法的产生,原因在于我的理解税法的问题或者税制的问题不是钱的问题,应该是一个国家的宪政问题。人类最早的议会,起止于税的产生,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英国的国王约翰不准许被回国,那么他要求达成一种妥协,而妥协的前提是什么呢?就是贵族人要求,要成立自己的一个评议会,就是由贵族的代表们推选出自己的代表,成立这样一个评议会,这个评议会的主要任务是做什么呢?就是解决税的问题,今后国王要对贵族征税,必须经过评议会的批准,没有这个评议会的批准,国王不得再征税。那么,就这一个制度,对我们今天来讲,就有两个历史性的影响:一是这个评议会就是现在的议会,人类议会的起源就是在于这个评议会,这个评议会演变为英国现在的商院。


    徐显明: 二是税的问题是经济上的民主问题。我们现在在追求政治上的民主化,我们千万不要忘记了经济还有民主化,而经济上的民主化就表现在税上,所以税收的问题要经过国会,这是一个宪政的问题。所以,从我的专业出发,我理解的税就不是一个财政问题,就不是一个钱的问题,应该是一个国家的宪法问题,还应该是一个国家宪法实施当中的问题,税制走向公平带来我们另一个思考,我们现在的宪法里面有一条原则,就是中华人民共产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原则没有回答法律制定的时候要不要人平等,1954年宪法不是这样写的,1954年宪法写的是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那么这个法律上就有两重理解,一重是立法上要平等,另一重是在适用法律上要平等。我们今天的表达把立法上的问题搁置起来,没有回答,我们获得了一种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一种特权,就是对待不同的主体制定不同的法律,在税法上同样这样。


    徐显明: 所以,这次的税收改革实行了公平原则,无论什么样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率,实际上是给我们《宪法》现行原则提出一个新的问题,要不要我们思考,在立法上平等。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所有的主体在进入市场的时候,都是平等的,包括我们这次物权法》,物权法》为什么一定要实行平等保护,而平等保护里面又蕴含着在确立主体资格的平等,所以《物权法》也是向前推了一大步,也是把宪法的原则做了另一种表述,这就是从我的角度理解税制里面所赋予的特殊的含义。所以,我相信今天我们这个会议,大家从各自的专业出发一定会更加丰富《企业所得税法》里面的一些原则和精神。所以,我预祝这次会议成功,也对赞助这次会议的单位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施正文: 徐校长可谓高见,对我们提出对宪政的高度研究财税的问题。同时他还提出两个我们一直关注的原则,在财税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公平主义,而这两大主义在现行当中的基本原则。感谢徐校长的讲话。下面有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著名经济学家高培勇教授致辞。


    高培勇: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我本人是以学者的身份来参加这次高峰论坛的,按理讲致辞本人没有份儿,但是今天早晨施正文打电话给我说在会上说两句。我想徐显明教授讲得十分清楚,我只表达两条: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及配套法规指定的高峰论坛,我以为是中国学术界的一件盛世,所以我想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以及我本人的名义,对这样一个高峰论坛举行表示衷心的祝贺。


    高培勇: 第二,表达一下我对这次高峰论坛举行的意义的认识。徐显明校长刚才已经从法学角度对我们这次高峰论坛的意义作了高屋建瓴的定调。从我的角度看待这次论坛,让我想起一件事,施正文教授在当年报考中国人民大学以后的时候,曾经跟我商量做什么样的选择,我当时的希望是这样的,我希望他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税收问题,他是以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的身份报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为什么当时要提出这样的希望呢?因为多年的研究经历告诉我,在中国的税收问题研究上,往往是以经济学的视野研究问题的人居多。我们的中国税务学会直到今天,你仍然可以看到几乎绝大部分,或者占主体部分的人员都是由来自经济的部门或者经济学的人士组成,真正从法学研究税收人员至今还是寥寥无几。


    高培勇: 所以,在中国要推进税收的法制建设,迫切需要实现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我们法学界的一座学术重点大学,由他们出面,来举办这样一个高峰论坛,并且同时邀请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各方面认识参加,我想这是实现法学和经济学在税收法制研究的这条线索上是融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有了这个起点,所以我们今后的关于税收问题的研究,将会更深入、更系统、更贴近中国的现实。


    高培勇: 第二个特殊的意义,我还想到一句话,现在很多人都在不同的场合讲这样一个概念,叫“细节规定成败”。我们这次高峰论坛的聚焦点,不是我们平时在一般研讨会上的所的说那些宏观上的问题,而是直接的瞄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所要面对的一些细节问题和实际操作领域的问题。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我们的学者从弘论角度问题的人也居多,真正触及到实际操作层面特别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来研究问题的人还偏少,而决定这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能不能达到目的,不仅仅是在于涉及这部税法的时候所要瞄准的目标是什么,所聚焦的影响是什么,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实施问题。我想通过这样一个有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相交融的一个群体来研究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具体的实施问题和一些配套法规的具体的问题,这对于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及它所应当发挥得潜能都是一件具有意义的事情。


    高培勇: 由此出发,今后相关的各种各样新的法规的出台,也应该举行这样的研讨会,来瞄准这些细节问题。我就说这两点。预祝这次高峰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 首先,我本人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中国财税法学界我认为都要感谢高培勇老师长期以来对我们这些工作的支持、提携。另外,高老师讲的两点,就是我们研究财税问题应当有多学科的视点,多学科的资源。第二,我们在研究的时候,应该以问题为中心,我们将来要逐步关注具体问题,具体操作的设计。这两点也代表了中国财税研究的发展趋势,感谢高所长精彩致辞。下面有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万甫副司长讲话。


    李万甫: 很高兴能够参加高峰论坛,得到中国政法大学的邀请,对于我来说也是非常荣幸。刚才听了徐校长和高所长对我们这次论坛的一些感想,一些想法,应该说我本人也深受启发,也深受感悟。徐校长是从整个法学的宏观角度,我感觉侧重强调税法在立法方面,在立法的法律制定方面,如何来体现法律的制定方面的透明度的问题。实际上,如果和徐校长研究领域相结合,在法律制定上也是体现一个人权的问题。刚才高教授讲了税收的问题,从法律的视野去研究,我本人是非常有体会的,大家可能有一部分人知道,在2001年以前我一直在高校工作,也是从事税收理论、教学和研究工作。在研究过程当中,我深切的体会到税收的博大精深,以及和相关学科和在社会发展当中地位的重要性。到机关工作以后,我一直在法规司,也一直在负责法律方面的具体事业。在从事这项工作当中,我确实感到税收方面很多研究,从法律角度可能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刚才高教授已经讲了,比如中国税收研究会、国际税收研究会这些所谓的民间团体研究的侧重点还是从理论,还是从政策。


    李万甫: 从税务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来和法律的连带关系,包括法律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的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恐怕难以从单纯的经济学角度去分析,我们在实际的征管过程当中,执法过程当中,更主要的是牵扯到法律的具体实施,可以说是牵扯到具体的法律层面的问题。就是说,这个执法是不是规范,你制定的这个文件是不是合法,应该说是我们整个执法机关所要解决的一个迫切的重要的问题。


    李万甫: 结合领导和学者的介绍我自己也有同感。应该说政法大学召开一个高峰论坛非常必要,可以在3月份我们全国瞩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能不能通过?怎样能够通过?如何保证这部法律的通过?可以说,在通过之前社会各界应该说反映不一,但是虽然说基本取得意见,但是在这部法律过程当中,有关部门作了大量的准备。法律通过之后,下一步最关心的就是这部法律如何保障明年的1月1号可以真正的实施到位,这是我们目前最关心的个问题。按照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设,实际上基本上是在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或者是它的立法原则,将它的抽象加以更具体化。同时,在关注实施条例过程当中,一会儿演讲时我还会提到相关的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包括我们的规章制度,包括我们对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存在的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有必要在一部新法实施之后加以考虑,并能够得到顺利的解决。


    李万甫: 这次会议应该说是非常重要,应该也是非常及时,税务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也一直提倡专家参与我们的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工作。在上个月28号,我们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听取了中国财税法学会对国务院征求的26部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这个清理意见本身我感觉到也是专家参与立法的一种形式,那么将来我们在制定一些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我们在待国务院起草的一些行政法规过程当中,我们也应该按照国务院依法行政的要求,体现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参与行政决策,那么畅通这方面的渠道,也希望通过这样一个研讨,大家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工作,会取得一个非常好的成果,会对整个法律的实施提供很好的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李万甫: 最后,预祝这次高峰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 李司长作为全国税收法制工作部门的领导,对税收法制工作的重要性给予了非常清晰的阐述,同时他也向我们提出税收法制工作的任务,以及我们的目标,对我们是一个要求,也是未来我们事业发展一个非常好的环境。因此,我们对李司长的讲话表示感谢。


    主持人: 我们论坛的开幕式要告一段落。接下来,请各位领导、代表到友谊宫广场合影,接下来的专题研讨在10点准时开始。谢谢。


    涂龙力: 第一个专题是《企业所得税法》评估与前瞻。第一位发言的是税务学会的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与贸易研究所副所长,是我国著名研究财税方面的经济学家高培勇教授讲话。


    高培勇: 我的发言题目是“牵好‘两法合并’牛鼻子”。今天是我们研究企业所得税实施的问题和配套法规的制定的高峰论坛。这个栏目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前瞻和评估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的研讨想到的是另外一件事情。我们之所以能够坐在这里,专门她们实施问题和配套法规的问题,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改革已经确定在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这样一个利好的消息,我们在聚焦这个问题的细节事情的时候,请大家注意想到另外一个税种就是增值税的转型。


    高培勇: 今天是6月9号,再过21天7月1号的时候,增值税的转型将迎来两件大事:一是从今年7月1号开始增值税转型试点将进行第四个试点的年头;二是从7月1号开始我们中部六省二十六个城市又开始进行新的增值税转型的新的试点。我想请大家思考这样几件事,在大家记忆当中,从1978年开始,我们的改革几乎都是在先试点、后推广的进程当中演绎下来。请大家回忆,迄今为止我们哪一项改革试点时间拖得如此之长,我的记忆当中,没有。


    高培勇: 第二个问题,拖到了今天,我们看到了有人讲,这是一项复杂程度非常大的改革,应该继续试点,而且扩大试点。我又想到一件事,如果必须反复试点的话,尝试告诉我们,那个试点的方案是需要调整的,然而今年试点的方案,今年出一个结果不满意,我调整一下试点明年再试点,后年还不满意再试点。但是从现在得到的各方面的信息讲,东北地区所试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方案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做什么调整。即将在中部地区扩大试点的26个城市的方案,仍然照搬东北方案。哪一天向全国推广了,据说也基本上是东北方案。就是说试点方案不做调整的条件下反复的进行试点。所以,这让我们想起向中部地区继续试点必要性,这让我们质疑在这样一种条件下,反复试点下去这样一种必要性。我们也在询问,什么时候真正向全国推广?


    高培勇: 关于增值税转型的意义,我们说得非常多,不用多讲。现在的问题是,回过头看增值税转型试点方案的出台,以及实施三年来的进程,我们必须明确一条,增值税的转型试点之所以选择在东北的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进行,不是为了振兴东北地区所推出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之所以选择了在东北地区作为试点的一种实验区,是因为要推行增值税转型恰好和振兴东北地区这样一种事情是一种巧合,联系在了一起。绝对不是专门针对地区量身打造的一种税收优惠,我想在座的各位能够认同我这个观点。为什么呢?因为在我们现有的18个税种当中,能够作为税收优惠的尝试着告诉我们,多本税收经济学教科书上也都反复告诉我们,扭转税是不适宜作为优惠税收的措施,能够作为税收优惠措施的依托的是所得税,我们现有的增值税,不管是生产型还是今后转为消费型,只能也必须作为一种中性税来设计,把它作为税收优惠来看待,实在是一种天大的误解。


    高培勇: 由此可言,从今年7月1日开始,这样一种试点方案又扩大到中部的26个城市,我的判断是,当然不仅仅是我的判断,这是把增值税的转型试点当做税收优惠的措施来推行。因为,之所以向中部地区推行,是因为很多人抱怨中部地区这样一个振兴,或者叫崛起,没有实打实的做起。所以,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增值税转型试点又移到了中部。把这几项措施收集起来我们判断,增值税转型已经不是试点,明为试点,实为等待,在等待过程当中出现的一种模糊的现象。


    高培勇: 关于两法的合并意义,我们说它的重心是在四个统一,增值税的转型之所以拖延是和两法合并密切相连。两法合并这四个统一,税位统一、税收优惠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的统一,税法的统一,是两法合并的重心之所在。但是,为什么进行合并?怎么进行合并?一直有不同的思路,之所以合并要为内资、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但是怎么来实行统一?是有两个思路,一个是就低就不就高,另外一种向中间靠拢,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政府最终选择第二套方案。一旦确定为向中间靠拢,那就意味着有人要在这次税制改革当中利益受损。内资企业税负是调减,外资企业的税负是调增的,既然有人受损,就意味着这场改革就要有阻力,为了化解阻力,顺利推行这样的改革,就必须设定一个巧妙的技术路线。这个技术路线在2004年就已经确定了,那是什么呢?就是要把增值税的转型和两法合并的改革捆绑在一起,一并出台。为什么要一并出台?之所以考虑一并出台的这样一种方案,也是有深刻的考虑的,增值税转型是我们内部的说法,业内的可以是操的用的一个术语,但是一旦走到社会上对老百姓讲就是增值税税基的缩减,就是意味着税负的降低。尽管目前的东北方案是屡打折扣的,比如说只限定社会投资,比如说要搞增量抵扣,但是不管怎样,的确是税负的消减。就中国三省一市八个行业,从2004年7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这两年半的实施的效果而言,这八个行业,在东北三省一市这八个行业实际获得的税收消减是90.6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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