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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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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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进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水平,保证集团公司核定目标利润足额上缴,集团公司建立和实施成本汇报制度。为规范成本汇报工作,保证成本汇报制度所建立的过程考核、绩效评价、成本纠偏机制的有效顺畅运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本汇报制度是指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归集本单位成本和资金的现状数据,按规定格式形成书面汇报资料并向集团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当面汇报的一项工作。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听取成本汇报后,对汇报单位的工作绩效作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纠偏甚至责任追究要求,汇报单位在汇报结束后应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条 成本汇报工作按季度进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进行。汇报内容和数据的截止时间为上季度末,汇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经营部上报季度成本汇报表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每月应召开一次成本例会,例会由项目经理主持,预算、财务、材料、工程及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根据当月完成的形象进度计算工作量和完成的产值数,由经营部门提供经营成本,财务部门提供实际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成本节超的原因,落实到责任人,制定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会议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以备检查。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盘点制度,每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计算,对物资设备进行清点,经营部门要对分包商进行预结或结算,并及时报送财务部门。物资材料部门要对当月的收料、发料、库存等资料清单报送财务部门,并与财务部门核对,确保项目成本真实,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使项目成本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项目经理部应在季末和年终对项目部工程量和库存材料设备进行一次彻底盘点清查。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月度核算报表应与季度成本汇报表应通过成本例会讨论、比较后核定,并与盘点结果相符。
第七条 成本汇报工作由公司经营部组织,总经理主持并听取汇报,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会计管理部、经营部、物资部等部门经理参加。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参加汇报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主任经济师、财务主任、材料主任。分、子公司参加汇报人员包括分子公司经理、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的汇报工作和资料准备工作由项目经理组织,主任经济师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归口情况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条 汇报单位应以勤勉、诚信、客观的态度全面、完整、真实地汇报本单位成本及资金等各项情况,不得编造、拼凑数据。项目经理对汇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成本汇报内容包括项目成本和资金情况,集团公司核定的目标利润完成情况,前次汇报存在问题和纠偏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资金收支的计划安排。成本情况主要汇报甲方签认验工计价、集团公司验工计价、财务成本、实际成本、预提费用、库存材料、上缴公司费用。资金情况主要汇报计划收款、合同应收款、实际收款、合同欠款、应付账款(内部、外部)、已付账款等内容。上述汇报内容可按本细则附件一格式编制报表。
第十二条 甲方签认验工计价是指按规定的格式由工程项目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等中介咨询方签字认可的已完合同价款,应按成本汇报前最近一次签认数额为准计入。必要时,项目经理部应出示数据所依据的原始文件。
第十三条 滞后验工计价是指实际成本已经发生但因各种原因未包括在甲方签认验工计价中的已完工程价款,包括因合同约定不随月计价而未计入验工计价的变更洽商价款、材料价差款等费用;因甲方或监理按月拨付工程款,从而对计价从严控制,不予确认的工程价款;因甲方不办理验工计价手续,由项目部自行估算的已完工程价款;因最后一次验工计价截止日期与成本汇报截止日期不一致导致未计入甲方签认验工计价的已完价款。因这些原因而未计入甲方签认验工计价已完工程价款,可由项目部自行计算滞后值,纳入滞后验工计价。因相反的原因导致的超前的验工计价,以负数形式列入。
第十四条 滞后验工计价应以甲方能够接受的低限为准计入,确保最终结算时能够足额计回,不得因工程亏损虚列滞后验工计价。
第十五条 公司验工计价是指工程部认定的已完工程产值,由财务部依工程部计价通知各项目部。
第十六条 财务成本是指项目财务部门根据劳务费结算单、分包工程款结算单、租赁费结算单、材料进场入库单等结算凭据汇集的成本费用,反映了财务核算成果。
第十七条 实际成本是指与甲方签认验工计价和滞后验工计价对应的实际发生成本数据,包括劳务分包费、分包工程费、周转材料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水电费等费用,反映了成本核算结果。
第十八条 实际成本中的劳务分包费、分包工程费、机械费、临时设施费、水电费等数据由主任经负责归集整理,材料费、周转材料费由材料主任负责归集整理,现场管理费由财务主任负责归集整理。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费、分包工程费、机械费等应坚持月结月清,随工程进度同步归集成本;因未签订合同或时间较紧的情况下未办理结算单的,应通过预结进入成本,保证成本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材料费是指已消耗的构成工程本体的材料价款。已进入现场未使用的材料价值计入材料库存。
第二十一条 周转材料费是指不构成工程本体的自购周转材料的摊销费用,以及租赁使用的周转材料的租赁费用。自购周转材料的摊销应考虑周转材料残值后按工程进度计划逐步摊销,摊销额度与已完工程价款相适应。自购周转材料购置价扣除已摊销金额后的剩余价款,应计入待摊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临时设施费是指服务于施工生产、安全文明施工而临时设置或临时建设的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服务于整个施工周期的临时设施费应按不计残值全额摊销的原则随工程进度逐步摊销,剩余未摊销费用计入待摊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已完尚未与分供方办理结算手续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计入预提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上缴公司款是指每年年末和年中上缴集团公司的管理费(含税金)。不计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收款是指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应给付的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 计划应收款是指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下达的收款计划规定应收取的合同价款。
第二十七条 应付账款是指已列入财务成本的应付未付成本费用,包括预提费用、材料库存、待摊费用及其他应付未付的款项,由财务主任提供。
第二十八条 已付账款是指已经实际支付的财务成本。
第二十九条 上述各项数据应通过账账相符等形式进行复核,保证各项数据真实无遗漏。
第三十条 成本汇报资料属于商业机密,各单位应限定知情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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