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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营销会议期间赠送宣传品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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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4 21:2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营销会议期间赠送宣传品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本公司销售部拟召开售后服务会议,开会期间准备赠送给各个与会单位印有本公司标志的夹克衫2件。含税单价为93元/件。请问:以上业务需要缴纳哪些税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精要:
        以外购物品对外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购物品对外赠送应视同按公允价销售处理。由于我们是消费单位,而不是零售单位,即外购价格就是零售价,也即市场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因此,虽然要视同销售,但计税收人与外购成本价相同,实际并没有所得。这一点与计算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有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规定,外购货物对外赠送可以按照买价作为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57号)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单位支付给外单位个人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但给客户赠送物品扣缴个人所得税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应将本单位为受赠户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记入相关费用(宣传费)处理,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此项个人所得税是不能扣除的,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按《企业会计准则》作账如下:
        借:营业费用——宣传费    110. 25
            贷:其他业务收入    79.49  (93÷1. 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86[93÷1. 17 x (1 +10% ) x17% ]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 90  (93÷1.17 x20%)
        借:其他业务成本    79. 49  (93÷1. 17)
            贷:库存商品一夹克衫    79. 49  (93÷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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