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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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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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新公司向分立企业受让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某房地产公司从国有企业剥离不良资产后,由原职工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按评估价扣除负债后的400万元购买原国有企业开发的部分不动产,但对部分旧公司的集资遗留问题负相关责任。在办理产权变更时, 当地税务机关给房产交易部门出具证明,说明该行为不属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精神相符。请问,房地产公司支付400万元给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只提供普通收据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可否将400万元做开发成本列支?若不能,应如何才能合法列支?
解答精要:
如果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职工出资,然后国有企业将一部分资产、负债转让给新公司,资产大于负债的部分(400万元),由新公司向国有企业支付400万元。这样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分立,应按资产转让所得,需由国有企业给新公司出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只有将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分立出去成立新公司,此新公司的股东为政府,注册资本400万元,这才是分立。这样的分立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然后再由政府(国资局)将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职工,转让价款为400万元。分立业务凭分立协议、评估报告、财产清产及交接手续即可作为合法的凭据记账。由于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分立资产发生的评估增值,国有企业没有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新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得按评估价确定,只能按原计税基础结转。企业以评估价入账,未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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