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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关于样品是否算作销售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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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8-1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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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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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5-24 16:53: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样品是否算作销售的问题?


    --------------------------------------------------------------------------------

    2008年05月07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有部分自产产品需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请问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该算作销售处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贵单位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征增值税。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贵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其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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