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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以自产产品对外合作经营取得的分成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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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12-4 20:55: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以自产产品对外合作经营取得的分成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我们公司生产自行车,用于出售。现在一旅游开发企业想与我公司合作,我们公司出自行车,旅游企业负责利用我们提供的自行车开展旅游生意,  自行车在使用到报废后仍由我公司收回,物权一直都属于我公司。旅游公司收取的自行车旅游费用,按一定的比例作为我公司出自行车的回报,按月支付给我公司,我们的合作只是实质上的合作,形式上不成立公司,双方均独立核算。
        请问:
        (1)我公司将自己的产品提供给旅游企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我公司收到的旅游费,是否要计算租赁业营业税?
        (3)收到的旅游费,是否可以比照投资分回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解答精要:
        将自产产品用于合作经营,不成立公司,只是取得分成收人,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出租(经营租赁)。现举例说明会计及税务处理。
        若提供自行车一辆,产品成本100元,同期同类产品售价为140元,每年取得租金收入均为30元,则: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低值易耗品    123. 80
            贷:产成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 80  (140 x 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出租,因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不视同按公允价销售资产处理,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由于你公司不是旅游公司的股东,因此不能比照权益性投资处理,你公司取得的分成收入,属于租赁费收入,应当给旅游公司出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取得分成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
            贷:其他业务收人    30
        低值易耗品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低值易耗品    100
        计算租金营业税及附加,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1. 6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5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 105
                        ——应交教育费附加    0. 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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