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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关于印发2010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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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1-29 08:40: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发布日期:2010-11-19

    浙财会〔2010〕6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确保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2010年度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试用时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时间60分钟;《会计基础》考试时间90分钟;《会计电算化》考试时间60分钟。各科考试时间分别计算,每科答题完成交卷或考试时间到点后应立即离开考场;每科考试间隔20分钟,在规定时间进入另一科考试。
    二、考试日程安排
    12月2日
    上午 8:00-9: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9:20-10:50 《会计基础》
    11:10-12:10 《会计电算化》
    12月2日
    下午 1:00-2: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2:20-3:50 《会计基础》
    4:10-5:10 《会计电算化》
    12月3日
    上午 8:00-9: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9:20-10:50 《会计基础》
    11:10-12:10 《会计电算化》
    12月3日
    下午 1:00-2: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2:20-3:50 《会计基础》
    4:10-5:10 《会计电算化》
    11月19日编排考场、生成准考证;11月22日发放准考证。
    三、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1.根据全省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在全省(包括省直)10个地级市设考区,考区下设考点,每个考点内可设若干考场。考点的具体要求见《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要求》(附件1)。
    2.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处理考务工作的场所。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要求》的标准,在11月18日前,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申报表》(附件5)上报省财政厅。11月20日起省财政厅派员统一安装调试无纸化考试信息系统。
    四、工作人员的配备
    各考点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备考试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责任。
    1.各考区设主任、副主任,考区考务工作由考区主任负总责。
    2.各考点设主考、副主考,考点考务工作由考点主考负总责,其职责为:
    (1)主持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
    (2)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3.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考点负责人不得兼任监考人员。
    4.各考点还需配备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若干名,负责考试期间考场监考人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
    5.考务工作的全部过程要实行回避制度。凡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则不能担任其所在考区、考点的工作人员。
    6.考试期间,省财政厅和各考区、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以便处理紧急异常情况。
    7.除巡考人员、考区负责人、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考场技术维护人员及该考场的应考人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拍照和摄影。
    各市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在各考点公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有关规定,向考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附件: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要求(试行)
    2.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试行)
    3.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试行)
    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5.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申报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
    考点、考场设置要求(试行)
    考点的设立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实地考察认定符合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要求,签署拟同意设立的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点设在地级市政府所在地,设置数量应与本地区考生规模相适应,其分布应考虑便民原则。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考点负责人。
    (三)具有与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能力,严格执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各项管理规定,能够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计划正常进行。
    (四)实行教、考分离,考点不得开办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辅导班,监考和相关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辅导教学工作。
    (五)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和人力支持。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书或取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证书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考试的技术保障工作。
    (六)具备考试所需的固定的计算机机房,机房设施完善,具备良好的电力线路,能确保电力供应正常;每个考点计算机不少于100台;设置的考场应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桌椅齐全,考场所配置的计算机必须符合考试信息系统的要求,且具有考试监控设备等基本条件;配备从业资格考试专用服务器,建立服务器-工作站100M局域网;服务器以宽带直接接入因特网;每个机房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并以宽带固定IP接入因特网。
    (七)计算机软、硬件基本配置要求
    1.服务器
    CPU:Intel Xeon3.0(4C);内存:ECC  DDR2  4G及以上;硬盘:160G及以上;网卡:100或1000Mbit/S网卡,支持TCP/IP协议;交换机:推荐使用100/1000Mbit交换机;配套硬件:必须配备可维持服务器工作30分钟以上的UPS电源。
    2.软件环境
    WINDOWS  2000Server或WINDOWS 2003 Server操作系统,SQL Server  2000数据库。
    3.考试工作站及考场控制机
    INTEL  P42.0G以上(或赛扬2.4G以上)CPU,1G以上内存,40G以上硬盘,工作站每机加装一只35万像素摄像头;安装WINDOWS XP专业版操作系统、完全安装MS OFFICE 2003(MS Access2000/2003);100Mbit/S以上网卡,支持TCP/IP协议;每台工作站电脑应配有还原卡或还原系统;所有考试工作站电脑必须封闭光驱、软驱、USB等所有外接接口。
    4.其它
    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安装最新补丁,服务器和工作站全部安装杀毒软件,每个考场另外保留3台工作站以备应急使用,每个考场配置1台控制机专门用于管理考生座位生成、统计参考率,激光打印机一台。同一个考场的考试工作站、服务器通过局域网互联。
    (八)考场监控的设备要求
    1.每个考场必须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
    监控系统要求具备远程实时场景的监控、监听、远程对话、录像、访问用户的管理等功能;
    每个考场配备的摄像机,必须具备云台旋转及摄像机变焦功能,并配备大硬盘计算机进行视频转发及硬盘录像,计算机环境为Window2000/XP等操作系统。
    考场必须提供宽带或其它上网环境,并且要求有足够的带宽;监控软件可对多个考点的考场进行同时监看,可以多人同时监看某一考场;为使设备全省通用,各考点必须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2.主要设备清单
    (1)可控一体化摄像机:22倍光学、10倍电子变焦;
    (2)全天候室内外球型云台护罩(带解码板):360度全方位旋转;
    (3)半球彩色摄像机:自动增益白平衡,超强背光补偿,1/3sony ccd,480线,焦距视现场需求定,含变压器;
    (4)远程监控系统:C800-4,可外接1-4个摄像机,录像,拍照,远程监控;
    (5)远程集中管理软件:特殊定制,可对各个考场同时进行集中监管;
    (6)计算机:主流计算机,大硬盘;
    (7)必要配件:RS232/485转换器,控制线,视频线,电源线,护套等。
    附件2: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试行)
    第一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15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经监考人员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后并采集照片,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桌面上,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考场。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除书写用笔外,必须将随身携带的所有物品,如背包、书籍、纸张、笔记、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和饮品等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三条  考生应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登录考试服务器,并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第四条  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纪论处,后果自负。
    第五条  考生不得用与本人无关的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登录,不得拷贝或删除系统的目录和文件;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移动考场监控摄像头,否则一经发现,按违纪论处。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喝水、站立和走动。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不得抄录屏幕内容,不得使用U盘等存储设备,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关闭计算机,必须立即离开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试结束前交卷,必须完成交卷操作,并立即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条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下列事项:
    1.监督考生将随身携带的所有物品,如背包、书籍、纸张、笔记、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和饮品等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2.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并对号入座。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向考生宣读《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第七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身份证照片和计算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涉及试题答题的问题,不得进行解释或答复。
    第九条  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对于考生的异常情况处理,应当详细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事件具体内容及处理结果;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纪事实,并附有关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4: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  当场做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场告知应考人员,应考人员要对记录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监考人员予以说明并签字。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及有关证据按照相应规定一并报送考点留存。
    第八条  考点应当依据本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考点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考人员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取消本科目成绩,责令其退出考场。
    (一)考生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和饮品等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考场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大声喧哗、吸烟等行为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七)使用规定以外物品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四)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五)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六)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七)伪造、涂改有关材料获取免试资格的。
    第十二条  在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启动或结束考试系统;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五)擅自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
    (七)随意在考点安装使用U盘或软盘,致使U盘或软盘中携带的病毒影响整个考点的考试;
    (八)对考试内容进行解释或暗示;
    (九)其他妨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与考试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二)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四)故意损坏考试系统;
    (五)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
    (六)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
    (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打击报复应考人员;
    (八)销毁、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
    (九)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
    (十)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十一)干扰或者妨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当做出停止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对考点进行停考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进一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应考人员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而受益的,考点可做出取消其考试成绩的处理。
    主题词:会计  考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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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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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2-15 14:36: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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