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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0 13:5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5-18 21:26: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12-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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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8-13 23:26:21 |只看该作者
    支持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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