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432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务] 不是自己开发的房产不享受加计扣除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1-3 13:0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隋桂华 曹建强

      A房地产企业应收B房地产企业的大额债权一时无法收回,双方经协商后同意以B企业开发项目中的两栋商住楼作价1000万元抵债。A企业接手后不到1年时间即以1500万元转手出售,应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A企业的计算过程为: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扣除项目包括购进成本1000万元,契税1000×4%=4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1000)×5.6%(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28(万元)、开发费用扣除(1000+28)×10%=102.8(万元),加计扣除(1000+28)×20%=205.6(万元);增值额123.6万元,适用税率3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7.08万元。

      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清算鉴证时,否定了企业的计算方式,并作出了如下解释:

      1.不能加计扣除。尽管A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但所转让房产非其直接开发和投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A企业买空卖空,类似于取得土地直接转让行为,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办法。

      2.适用旧房及建筑物扣除规定。A企业的转让行为应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即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即扣除项目加计1000×5%=50(万元)。

      综上所述,A企业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40+28+50=1118(万元),增值额为1500-1118=382(万元),适用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114.6万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1 19:1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11-4-14 19:50:0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999999999999990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