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3-4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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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8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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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应当做的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还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5、主办会计及以上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内控信息人员情况、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向承交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如果能够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每个岗位要收集和归档的档案,则移交人员要按制度的要求进行移交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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