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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四川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普通住宅为1%-1.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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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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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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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10-22 07:46: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四川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作出公告。
      公告指出,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四川省决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提到,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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