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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同会计规范下“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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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5-16 17:08: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 蔡 欢  一、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适用范围
      在中国,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条例不只是一种,2006年2月25日,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我国企业实务中,要遵循的会计规范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学者称这是中国会计的“一国四制”。但是不同于FAS、IAS,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现行的实施范围是不一样的,所以也称这种情况为“一国五制”。具体的会计规范及实施范围,见下表:
      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实施范围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视同销售”根据行为的特点,本文分为三大类:
      (一)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具体包括三种: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异地分机构代销)。
      代销商品在实务中根据委托双方的约定,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会计科目发生变化外,并没有改变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
      (二)对外业务
      “视同销售”的对外业务,主要包括: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对外投资);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红);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捐赠)。这三种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
      这三种业务,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的会计处理就产生了差异。首先我们以对外投资为例。
      【例1】东方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商品对甲企业进行投资,该批商品的成本是8000元,市场上公允价值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此例,以自产的货物对外投资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对此项业务,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其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分析如下:
      A.如果东方公司是上市公司,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首先要判断该交换是否存在商业实质,及是否满足公允价值运用的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条件,准则规定:“若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营业利润。”如果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则要采用账面价值,而且不确认损益。
      此例假设符合商业实质,且满足公允价值的条件,其会计处理方式: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企业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其他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按照这样的处理方法,东方公司确认的营业利润=10000-8000=2000元,即东方公司在用自产的商品对外投资时产生了损益,这在逻辑上并不矛盾。
      B.如果东方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则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不涉及补价时,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企业11700  
      贷:库存商品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资本公积2000
      东方公司当期不确认营业利润,而作为“资本公积”来调整。
      “分红”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对外投资”是相同的。但是,若对“捐赠”业务按照同样的方法就会产生问题,分析如下:
      【例2】东方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商品赠送给甲企业,该批商品的成本是8000元,市场上公允价值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A.如果东方公司是上市公司,按新准则的处理方式:
      借:营业外支出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其他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东方公司产生营业利润=10000-8000=2000元,影响利润总额=11700-2000=9700元。
      B.如果东方公司是非上市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借:营业外支出9700  
      贷:库存商品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东方公司不影响营业利润,但影响企业利润总额9700元。
      对比上述两种方法,首先两种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一致的。但是,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东方公司是上市公司,当其对外“捐赠”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来处理时,产生了营业利润,也就是说,企业对外无偿捐赠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一定的营业利润,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如果实务工作中允许这样做的话,就给企业增加了操纵利润的空间。因此,在实务工作中,企业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对“捐赠”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均按照非上市公司的方式处理。
      (三)对内业务
      “视同销售”的对内业务,主要包括: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两种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
      首先,分析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情况,以职工福利为例。
      【例3】东方公司将自产的一批商品发放给职工,用作职工福利,该批商品的成本是8000元,市场上公允价值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A.如果东方公司是上市公司,其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其他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东方公司确认的营业利润是=10000-8000=2000元,这里产生利润是符合情理的。
      B.如果东方公司是非上市公司:
      借:应付福利费9700  
      贷:库存商品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此时,东方公司不确认营业利润。
      但是当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同样的处理方式又会产生一个问题,分析如下:
      【例4】东方公司将自产的一批商品用于自身的工程建设,该批商品的成本是8000元,市场上公允价值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A.如果东方公司是上市公司,按照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其他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东方公司确认的营业利润=10000-8000=2000元,在建工程的价值增加11700元。
      B.如果东方公司是非上市公司:
      借:在建工程9700  
      贷:库存商品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东方公司不影响营业利润,在建工程增加了9700元。
      对比上述两种方法时,我们发现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一,对同样的商品用于同样的工程建设,在新准则规范下要确认营业利润,也就是说,东方公司只是将自产商品从仓库转移到工地,在这个过程中便产生了利润,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如果允许这样做的话,企业就会利用这样的方法来操纵利润;
      第二,对东方公司来说,同样的商品,同样用于自身工程的建设,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多确认工程价值,也就是说商品在转移过程中发生了价值增值,从而对资产负债表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因此,在实务处理过程中,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上市公司的处理方法仍然与非上市公司一样,是不确认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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