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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甲供材的理解为: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建筑业营业税”税目中包含5个子目:①建筑、 ②安装、 ③修缮、 ④装饰、 ⑤其他工程作业。在这5个子目中,“建筑”这个子目的建筑营业税是包含原材料的,但在这个子目中,2002年、2006年下发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国税发[2006]88号文”。这两个文件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进行了规范,废除了重复征税的规定,对铝合金、玻璃幕墙、钢构、防水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材料可以不计取建筑营业税,故在建筑这个子目中基本上是三大主材在重复计取一道营业税金,“安装”这个子目在财税{2003}16号文已明确规定设备不再计取营业税金,“装饰”这个子目国家对清包工程也是不计取建筑营业税的,总之税法的规定会再进一下明确不能将材料重复计税。
国税发[2002]117号文“国税发[2006]88号文”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产货物范围: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防水材料;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根据文件明确,上述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本人的一点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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