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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房地产企业将自已开发的产品转作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0-13 20:17: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函[2009]31号文,第七条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此处的职工福利等同于职工个人福利吗?我个人理解位不是,应该是集体福利,如果有一个房地产企业将自已开发的产品转作食堂、体育馆等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但根据875号文规定,企业将自已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职工食堂等用途的房产也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吧?
      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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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0-10-27 19:20:36 |只看该作者
    没人回复吗,我来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1 19:1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11-4-17 21:27:54 |只看该作者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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