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3-18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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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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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06年的土地使用税,由于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问题没有缴纳,07年稽查时发现,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2倍以下的罚款。结论还没下来。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行为是否适用这一条款呢?
第六十三条中,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不缴的,是为偷税,公司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吗?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呢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情况是,已经申报了,但是对税法理解偏差导致少缴税款的;有的情况是忘记了或遗漏了某些税项;有些是当地的土政策,企业根本都不知道,主管局也不通知,到税务稽查时,拿出文件,企业才知道的。上述情况税务应是如何认定的?但是,税务局一检查就罚款,究竟是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还是适用第六十三条的偷税认定。税务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及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调的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个人觉得适用范围特别窄
针对罚不罚款,有点判断不准,请指点!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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