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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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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7 09:0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作者:毕君业 

    --------------------------------------------------------------------------------

    前几天有个白山的税务干部给说:长春的房地产企业到延吉开发,可以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是我们12366答复的,也许是,我们就不再考证了。

       今天又有个松原的纳税人在我的网上问:吉地税函〔2010〕47号是否包括房地产企业?现在我告诉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前无论什么规定都无效(不包括程序方面的),那么,对于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建安企业按 国税函[2010]156号、吉地税函〔2010〕47号文件执行。

    2、其他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按国税发[2008]28号 还有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函[2008]747号财预[2008]10号、财预[2008]37号等执行。

    也就是: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在缴纳50%,如果是独立核算有子公司,就地缴纳。

    2010年8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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