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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相关政策提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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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5-11 13:36: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是对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主要为加快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筹集资金、加快水利建设。
    ◆    计费依据和费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计征。
    ◆    计征依据的有关问题
    (一)    银行(含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均按0.6‰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    外出施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随营业税就地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后,其计费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计费总收入中扣除。
    (三)    广告业、代理业等实行营业额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其计费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认定办法确定。
    ◆    凡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央、外省办在我省范围内的企业单位〕都属于征集范围。具体包括:
    1.全民所有制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5.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独立核算企业或单位〔如宾馆、招待所、印刷厂、服务部、汽车队、校办企业等〕;
    6.劳改、劳教企业,各类农〔林、渔〕场,军队〔武警〕办的企业;
    7.民政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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