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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3-24 08:42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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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9-2 08:57: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以自然人名义参与招投标了一块国有土地,交了5000万押金后以2.5亿中标,如今甲要想开发这片土地必须要以有资质的开发公司名义才可开发,甲想在当地成立一家开发公司,按相关公司法规定,成立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其中以实物投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按此要求,要以5000万土地款发票注册,则货币出资必须要达到2亿元,问题是甲和其他合伙人拿不出这么多货币出来,甲又不想挂靠其他开发公司,针对此类情况,甲想开发此土地,该怎么做?能否以5000万土地款成立个人独资公司来开发?

    1、中标后押金已成土地预付款,预付款怎能再拿来作股东出资?
         另按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按上条,只是说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并不是你所说得那样,唉,不知你对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是怎么学得?
    2、
    甲要成立开发公司开发,只能在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后,以土地使用权估价出资,但必须作资产评估,又是一大笔钱,个人买地,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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