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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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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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2007]71号,异地施工企业需按工程价款的1%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请问一:是否可以抵减项目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二:不能抵减的部分,是否可以企业税前列支,因为是地方税务部门多收的税收,并不符合国家总局的精神,加重企业负担,再不许税前列支,确实对企业不公平。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基本上不对异地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税,均按1%征收,而建筑业的平均利润率在2%左右,此项个税负担太重。项目的实际个人所得税远远达不到工程价款的1%,企业只能被动接受,若不许税前列支,企业无法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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