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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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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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公司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的说明
XX市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008年签定房屋正式销售合同,2008年12月26日购房户办理完毕入住手续,交付钥匙,相关手续已全部到房管局备案。在2009年缴纳土地使用税时,我公司根据财税(2006)186号及财税(2008)152号的相关规定,将已经办理完毕入住手续的一期房产占地面积从总土地面积中剔除,交纳了土地使用税。贵局检查人员认为应从办理完毕房产证起才能确认产权转移,才能剔除一期房产占地面积。对此,我公司认为,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确认,是否取得产权证并不是唯一标准。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我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合理合法,符合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存在少交税款问题。
XX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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