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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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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5-10 07:1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因此,对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计税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有权灵活选择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这三种折旧方法,以实现折旧抵税现值最大化。
      例如:某电子生产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拟于2008年12月购买一台电子设备,设备价款10000元,预计使用期限3年,预计净残值率5%,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折现率6%。
      1.按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折旧
      由于电子设备的税法折旧年限为不低于3年,因此在按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60%折旧的条件下,该企业可以按2年进行直线法折旧。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0000-500)/2=475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0000-500)/2=4750元,2年共计提折旧9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2375元,抵税折现金额为4750×25%×0.9434+4750×25%×0.8900=1120.29+1056.88=2177.17元。
      2.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
      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0000×2/3=6666.67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0000-6666.67-500)/2=1416.665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0000-6666.67-500)/2=1416.665元,3年共计提折旧9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2375元,抵税折现金额为6666.67×25%×0.9434+1416.665×25%×0.8900+1416.665×25%×0.8396=1572.33+315.21+297.36=2184.90元。
      3.按年数总和法折旧该企业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0000-500)×3/(3+2+1)=4750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0000-500)×2/(3+2+1)=3166.67元,第三年的折旧额为(10000-500)×1/(3+2+1)=1583.33元,3年共计提折旧9500元,使用期满后可以抵税2375元,抵税折现金额为4750×25%×0.9434+3166.67×25%×0.8900+1583.33×25%×0.8396元=1120.29+704.58+332.34=2157.21元。
      由于上述三种方法使用期满后的抵税折现金额不同,分别为2177.17元,2184.90元和2157.21元。因此,得出如下结论:在企业盈利且有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情况下,从实现固定资产折旧抵税现值最大化角度考虑,应当优先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次优选方案为缩短折旧年限法,最应抛弃的方案则是年数总和法。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8.04.14   雷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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