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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案例3)68万元重奖高考状元引出纳税话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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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1:27: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68万元重奖高考状元引出纳税话题
2007-11-21
在今年的高考中,福建省漳州市第一中学考生陈默以702的高分,摘得福建省理科第一名的桂冠,并被北京大学录取。随后,头顶省理科第一名光环的陈默,获得了各界颁发的68万元巨额奖学金,创下了福建高考优秀考生所获奖学金数额的最高纪录。
  近年来,社会各界重奖高考优秀考生已屡见不鲜,但极少有获得奖学金的高考优秀考生主动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截至目前,给陈默颁发奖学金的单位并没有代扣代缴奖学金应纳税额,陈默也还未到地税机关申请缴纳个税。那么,因高考金榜题名而获得的奖学金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多少税率来缴纳?
  高额奖学金引发纳税话题
  高考揭榜后,福建理科第一名陈默就开始受到社会的关注。漳州市和泉州南安市的一些基金会纷纷给予陈默重金奖励。仅一个月时间,陈默得到的各界奖学金就高达68万元。
  据了解,陈默获得漳州市级奖金2万元、漳州香江房地产公司设立的省高考状元奖学金”10万元。此外,陈默的母校漳州一中也奖励给她1万元。最大一笔奖学金55万元来自陈默家乡南安市的水头朱子祠基金会。据全程参与奖金讨论过程的朱子祠基金会副会长许一民介绍,该基金会成员经过了多次讨论和交流,最终才定下55万元这一数额。
  令人意外的是,在722举行的颁奖会上,陈默当场将50万元转捐给了她父母就读过的南安市水头南星中学。
  陈默获得巨额奖学金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对高考优秀生所获得的奖励金要不要缴纳个税,展开了激烈讨论。
  对此问题,社会上也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生的奖学金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之内,根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法既没有把奖学金列入征税项目,也没有把它列入免税项目,属于真空地带,应该是免税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奖学金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奖学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其他所得范畴,而其他所得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性质的所得。而且税法中关于奖励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仅针对省部级以上部门给的奖金、举报奖励以及一些影响重大的基金奖励,所以,奖学金属于个人其他所得范畴,理应征税。
  福建省地方税收咨询协会秘书长余兆禄就持后一种观点。他说,国家规定个人其他所得范畴的收入须缴纳个税,学生获得高额奖学金,也是属于其他所得范畴。虽然学生没有固定收入,不是税务局监管的重点,但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生得到高额奖学金,当然应该缴税。
  奖学金当按20%税率缴纳个税
  10多年寒窗苦读,最终获得优异成绩乃至位列省市榜首,对于这样的学生,福建闽南各地不少基金会一直是不吝啬奖学金的。
  据了解,2006年,泉州市第七中学宏志班的曾春明以673分成为福建省高考文科第一名,泉州市第七中学给了他5万元奖励。2004年,厦门英才学校李人望以704分摘得福建省高考理科桂冠,也获得该学校董事会的5万元奖励。此外,闽南民间还有各种各样的基金会,每年给优秀学生颁发奖学金,甚至还有不少企业和个人也对一些高考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各种奖励。
  记者从福建省地税部门了解到,尽管近年来不少高考优秀生获得数额不等的奖学金,但极少有考生主动到地税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福建省地税局税政二处调研员许玉生告诉记者,根据国家税法规定,高考优秀生所得的奖金,属于个人其他所得范畴,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除非是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奖励,才可以免税。
  许玉生分析说,奖学金应由颁发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如果颁发单位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受赠考生应当主动到地税机关申请缴纳。
  但记者从漳州和南安有关方面了解到,截至目前,漳州香江房地产公司、漳州一中和南安水头朱子祠基金会,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陈默也没有主动到地税机关申报。
  722,陈默把50万元奖学金转捐给南星中学,得到社会的高度称赞。那么,这50万元转捐款是否也应当缴税?福建省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认为,个人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社会团体转捐的款项,准予从其个人所得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但是如果个人直接向受捐人捐赠,则个人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许玉生告诉记者,根据税法规定,颁发奖学金的单位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最低50%最高5倍的罚款;而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地税机关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追缴。
  教育界人士认为,能够依法纳税,是衡量当代学生公民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中学教育培养出的佼佼者、未来的高素质精英,高考优秀考生没有依法纳税,反映出教育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教育界人士认为,今后增强对学生依法纳税意识的培养是非常有必要的。
  做好税收策划,获得双赢
  由此可见,陈默需要纳税是不容质疑的。不过据福州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阳枚介绍,虽然陈默获得巨额奖励金须缴纳相应的个税,但如果做好税收策划,将能带来皆大欢喜的结果。
  阳枚说,根据税法规定,正常情况下,奖金颁发单位应按个人其他收入范畴扣缴陈默个人所得税13.6万元(68×20%)。如果陈默在200787之前,将其中的50万元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捐赠给南星中学,那么这部分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陈默只需对剩下的18万元上缴个税3.6万元(18×20%),她最终实得14.4万元(183.6)。由于南安水头朱子祠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机构,因此陈默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次月7日前为扣缴税额申报期)通过该基金会进行转赠,就可以不用为捐赠的50万奖学金缴纳个税。
  阳枚同时分析,如果颁发奖金的单位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13.6万元(68×20%),那么,陈默实得54.4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陈默如果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社会团体将所得的50万元转捐给南星中学,那么,陈默可获得返还的10万元捐赠款项(50×20%)免税额,陈默同样可实得14.4万元(4.4+10);而如果陈默个人将50万元直接捐给南星中学,那么这50万元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陈默实得金额为4.4万元。
  阳枚特别提醒的是,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陈默滞后(超过次月7日扣缴税款申报期)捐赠,捐赠额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此外,奖金颁发单位支付的68万元奖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根据税法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南星中学接受捐赠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如果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这笔接受捐赠的收入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奖励给陈默的10万元,阳枚认为,如果该公司将10万元直接奖励给陈默,那么该笔奖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颁发给陈默,则该公司可以享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的税前抵扣(如果该公司为外资企业,那么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陈荣富,杜静,张伟伟)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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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8-5-10 16:28:09 |只看该作者
    值得  学习  研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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