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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住宅主要销售在2006、2007年于2008年竣工验收,于2010年5月完成项目决算报告,当然中间和地税局伙计们较量多少回,最终没让他在2008-2010年做土地增值税清算,当然预缴土地增值税都已缴清。可能今年8月份之前再也逃不过去了。
现在有几个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疑惑,请高手解答。由于武汉土地增值税在2008年对住宅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标准发生了变化。
到底是执行最后的标准还是分段执行(平时跟税务局关系还不错,私下跟税务局沟通了分段的可能性比较大)。
2008年11月1日起
一、武汉市现行普通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2008年10月底武汉市政府公布的《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明确指出: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三)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之前的标准是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米,总价不超过70万)。
以上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则为非普通住宅。
自2008年11月1日起,凡个人买卖住房并签订合同的执行新标准;2008年11月1日前,凡个人买卖住房并签订合同的仍按照《关于武汉市高档商品住房界定问题的通知》(武开管联[2004]1号)和《关于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实施意见》(武国土房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
二、修订前的标准
普通住宅的标准应同时满足的以下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5;(二)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三)单价<5700/平方米且总价<80万元。别墅类(含单体和联体别墅)和不满足普通住宅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宅。
2004年3月1日——2008年1月31日间,分两种情况:
三、2008年之前的标准
别墅类或单价>5500元/平方米会或总价≥70万元住房,单价<5500元/平方米住房,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如果执行2008年11月文件,我公司都属于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查账征收,就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2如果分段执行,
按查账征收 预计纳税数目挺大的
按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标准1%和3%,基本少了一半。
我现在比较疑惑,这个土地增值税的普标和非标执行分段标准或者最后的一个标准,请各路神仙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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