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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语法上解读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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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15 09:35: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动作: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前几天到地税去办事,听到税收专管员在向上级请示,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能在税前扣除还是应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不能在税前扣除?我当时站在旁边,听得心里是暗自恨得咬牙切齿,这班龟孙子啊,巴不得企业多交税啊。后来我问他,上级是怎么回复的,他说上面也不是很明确。我是在浙江省,在浙江省我还真得没看到具体明确的规定,动作比较快的,是看到江苏省地税局,明确可以扣除。
    这问题主要是有人认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是已销开发产品的,我想从语法上谈谈我的理解,你看,第十二条各语断之间都用得是顿号,从语法上说,它们之间都是平行的,不存在从属关系,营业税金及附加并不专指已开发产品。如果说期间费用后面用得是逗号,即: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那营业税金及附加就与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这一句有从属关系了,就专指已销售部分了。
        所以从语法上说,预售收入的税金是能在税前扣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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