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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预习
存货的计量—期末计量
存货的计量—期末计量
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的净额反映。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①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②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③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④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⑤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③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中已经销售的部分、用于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部分,应在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的同时结转其已计提的跌价准备,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以此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转自财考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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