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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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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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含义及构成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具体的扣除项目第一项即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随后该细则解释:其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由于该扣除项目即是5%(10%)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依据之一,又是20%加计扣除的依据,所以探讨其构成就颇具意义。
在我们对一项资产历史成本的理解中,一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为取得资产而发生的全部给付。那么为取得土地而发生的全部给付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是否都属于土地增值税中所说的“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金额”呢?进而,这些给付是否都能做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进行扣除呢?
与一项土地的转让有关的税负除土地增值税之外,还有另外一个税种,那就是契税。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取得土地发生的给付一方面做为取得后转让或者开发后再转让的成本扣除项目,而另一方面,却又是取得时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税基。所以,我们探讨为取得土地而发生的全部给付时,我们有理由先从承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纳的契税的计税依据来看。因为从税法立意来看,为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契税的税基所涵盖的为取得土地而发生的给付应该是最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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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风月无边 于 2010-8-2 21:0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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