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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别忘缴纳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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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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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5-7 12:03: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购房人在购买房屋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公司违约而收到违约金的现象很多,并且情况各异。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中针对该种情况明确规定:购房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在查帐过程中碰到的房屋买卖违约情况还有很多种,除国税函[2006]865号批复中提及的违约情况外,大致还有以下情形: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交房,致使购房人要求退房;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第一期现房为标准的第二期房未实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使得购房人退房;三是合同签定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提高房价,购房人不愿支付高出的房款而退房;四是房地产公司无法及时提供购房发票,使购房人不能及时办证导致退房。这几种情况在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中未具体规定。
        我们认为,购房人取得以上各种违约金收入的情况都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中提及的违约金收入一样,本质上都属于购房人取得的个人“其它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应税所得项目第十一条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我们提醒购房人,在收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后,别忘了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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