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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5-5 11:57: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背景:有一家刚成立的房地产公司为取得土地,将资金借给负责该块土地前期正理的公司(国有公司),建订协议,协议中指出在该公司将土地整理好后交给土地局上市后,房地产公司拍得土地后,由该国有公司返还一部分土地收益及资金利息给房地产公司(摘牌价与整理成本的差异,由财核政返还该国有事业公司),如果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土地,收益及资金利息同样返还。如果由于上市延期,房地产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返还资金及利息和违约金。
       请问:由于该家房地产公司刚成立,没有任何房产开发,地还没取得,开办费如何界定?如果取得土地,该收益与利息如何会计处理,如何缴税?如果未取得土地,又如何做会计及缴税处理。如果终止协议,利息与违约金如何作会计处理及缴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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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1 14:41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8-5-5 13:00:56 |只看该作者
    不管取不取得土地,只要还没有正式营业都是开办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8 10: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08-5-5 13:27:35 |只看该作者
    1、按新税法及会计制度,不必区分别开办费,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就可以了。以前一般是营业执照之前的费用列为开办费。
    2、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主要最终往来差额利息收入是如何入帐的问题。如果对象对利息部分需要正式发票,那么只能到税务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如果对方对利息部分不要发票,只开往来收据就可以,可以要求对方开具两张支票,利息部分只存到帐外。对方不配合话,利息部分差额只能硬往来。
    3、如果取得土地,应是收益与利息如何处理。处理方式参照第2款。这种收益及利息是不能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税务上对上述收益判断的原则是:1、资金占用费 利息 涉及流转税、所得税;
                                  2、其他所得 营业外收入 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上述观点仅供参考!上述处理方式,除对方要发票外,是不能将协议直接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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