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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执行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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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3-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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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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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5-5 11:42: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执行问题?
    2008-04-30   [来源]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一些条款有了新的规定。企业应是执行31号文件的规定,还是执行新税法的规定?以下问题应如何处理: 1、自用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是否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法规定应不视为销售的)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应按新法规定比例执行? 3、2007年设立的地产公司,当年发生的亏损,因为08年以后的税率为25%,以后年度盈利,在弥补后有盈利后,是否对盈利额中的相当于亏损额的盈利按33%的税率缴纳呢? 4、对2007年中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方面的三年调整期内,应是按原税法规定的比例调整吧?

      答复:1、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出明确规定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自用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2008年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比例计算税前扣除。
      3、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不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改变。
      4、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比例计算执行。
     主办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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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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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5-5 12:42:00 |只看该作者
    目前还未看到国税总局出台相关的衔接规定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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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9-5 22:59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08-5-5 14:15: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权威的吗,企业所得税怎么由地方税务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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