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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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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号专题】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斗争(原创,连载)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81#
    发表于 2010-9-16 11:4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68# 的帖子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是有明确规定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82#
    发表于 2010-9-16 11:43:4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2# 的帖子

    需要清算,如果是定额的话就不用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83#
    发表于 2010-9-16 11:47:0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4# 的帖子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5-5 11:40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284#
    发表于 2010-9-17 10:02:47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85#
    发表于 2010-9-19 17:23:4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84# 的帖子

    我们互相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86#
    发表于 2010-10-23 07:48:51 |只看该作者
    热烈祝贺本贴访问量突破20000人次,欢迎观临我的博客。
    我的博客:http://blog.esnai.com/u/4688/index.html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8-8 12:08
  • 签到天数: 55 天

    [LV.5]常住居民I

    287#
    发表于 2010-10-24 15:23:03 |只看该作者
    看完宁静致远所发的专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斗争,深感佩服!                        
    对于文章中文字的通俗和内容的详述,我受益匪浅。学到了很多房地产方面的知识,感谢宁静致远,辛苦了!                                                                     
    希望能够早日看到您的所得税清算的文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12-23 16:57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288#
    发表于 2010-11-11 13:42:07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是为了生活,何必呢!和谐第一!

    该用户从未签到

    289#
    发表于 2010-11-19 18:44:09 |只看该作者
    请教下楼主,我们的楼盘在清算时税务部门提出:地下车位和储藏室成本不能扣除。

    我们在清算的时候是将上述收入也计入,成本也扣除。因为我们这两块东西是保本卖的,基本没有增值额,所以如果剔除这两块整体的增值率可以拉高一些,估计税务部门是这样考虑的。

    前面看大家提到了187号文。关于2006 187号文:“…配套的……停车厂………等公共设施”请大家注意:1,地下车位是否属于定义的停车厂?2,出售给个人的车位是否还属于公共设施范筹?

    关于车位产权转移的问题,我们的车位销售协议上是没有使用年限规定的,但是车位是肯定没有权利证明的,大家都知道所谓买了车位,只要我不卖还在这里住房子,车位就是我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证明没有,但使用权一直属于购买的个人,这算是产权发生转移了吗?

    综上,想请教楼主,我们的车位和储藏室收入应该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吗?相应的成本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吗?

    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90#
    发表于 2010-11-20 14:43:1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89# 的帖子

    1、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款。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转移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得扣除。地下车位没办理产权转移是出租。
    2、出售给个人的车位不属于公共设施范筹。
    3、 储藏室收入应该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成本也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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