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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一直对施工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需索取怎样的发票挺迷惑,经过长时间的咨询得出如下结论,不知正确否,希望详细指正:第一步:根据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等资料,判定其主营业务,进而判定其是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第二步:如果对方是交增值税为主的企业,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该分开核算”的规定,我方需区分对方销售的货物是否是自产的: 如果对方所销货物是自产的,并且对方分开核算的或是签订的合同将销售额和劳务额分开的,那么我方应获取销售发票和建筑施工发票两类; 如果对方缩小货物不是自产的,那么施工方应将提供的建筑劳务连同销售货物一并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步:如果对方是交营业税为主的企业,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分开核算”的规定,我方需区分对方销售的货物是否是自产的: 如果对方所销货物是自产的,并且对方分开核算的或是签订的合同将销售额和劳务额分开的,那么我方应获取销售发票和建筑施工发票两类; 如果对方缩小货物不是自产的,那么施工方应将提供的建筑劳务连同销售货物一并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专家回复:
1、可以根据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等资料,判定其主营业务,进而判定其是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2、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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